佛冈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佛公刑诉字[2012]091号

犯罪嫌疑人李启兵,男,汉族,1981年X月XX日生,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佛冈县,现住佛冈县石角镇文明路枫仕丹顿背后出租屋,身份证号:。

简历:自适龄起在佛冈县高岗镇高镇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高岗中学读书,读至初二便辍学回家务农,2000年到广东省深圳市务工,2011年回佛冈待业。2012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罗社锦,男,1985年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身份证号:。

简历:自适龄起在佛冈县高岗镇路下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待业在家,2000年开始在广东东莞、广州等地务工,2010年2月因吸食冰毒在佛冈县强制隔离戒毒至2011年月30日,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在佛冈县石角镇务工,后在家待业至今。2012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罗柏松,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未婚,户籍: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身份证号:。

简历:自适龄起在佛冈县高岗镇三江小学读书,至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在家,2003年在清远、广州等地务工,2004年伙同罗志祥等人在湖南从事“碰碰车”诈骗,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广西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7年2月刑满释放,2007年2月在广州务工至今。2012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现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启兵、罗社锦、罗柏松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2012年5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启兵以驾驶粤AF0L25号牌北京现代小汽车阻挡受害人车辆正常行驶,迫使受害人变线超车,随后罗社锦伺受害人超车之机骑自行车搭载一名事先被敲断手臂的同伙撞向受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紧接着何卜军(另案处理)拦停受害人车辆并以受害人撞断其同伙手臂要送院治疗为借口诈骗受害人钱财,李启兵、罗社锦、何卜军三人合伙以此方式在广东惠州、深圳、东莞、广州等地作案二十余起(待查)。而李启兵、罗社锦、何卜军以制造交通事故勒索钱财的方式俗称为“碰碰车”,在制造交通事故中负责阻挡车辆正常行驶的俗称为“带车”,事先被敲断手臂,在事故中扮演受害者的俗称为“枪手”,搭载“枪手”刻意撞向受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俗称为“搭枪”,而拦停车辆以扶“枪手”到医院检查并以此勒索受害人钱财的俗称为“扶枪”。

1、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启兵、罗社锦、何卜军密谋到外地实施“碰碰车”敲诈勒索,三人于3月上旬由李启兵驾驶粤AF0L25号牌银白色现代小汽车从佛冈县出发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由罗社锦联系中间人“云南佬”(在逃)并由李启兵出资1000元向“云南佬”购买“枪手”赖青云,以便作案。购买“枪手”后,李启兵伙同罗社锦、何卜军、赖青云前往惠州市区,由何卜军联系“阿波”(在逃)在惠州市三星工业区出租屋将赖青云的右小臂敲断,其后,由李启兵扮演“带车”、罗社锦扮演“搭枪”、何卜军扮演“扶枪”、赖青云扮演受害者的角色以“碰碰车”的形式在惠州市区实施敲诈勒索。2012年3月14日早上,李启兵、罗社锦、何卜军、赖青云窜至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螺岭路伺机作案。9时许,李启兵物色好由事主刘安华、李志芳驾驶的三轮车作为下手目标后,其驾驶粤AF0L25号牌银白色现代小汽车阻挡刘安华驾驶的三轮车的正常行驶路线,同时打电话通知罗社锦令其伺机作案。当行驶至螺岭下坡路段时,刘安华驾驶三轮车从李启兵车辆的驾驶室一侧超车,罗社锦马上骑乘自行车搭载“枪手”赖青云故意迎面撞向刘安华驾驶的三轮车并倒地,何卜军则立即上前拦下刘安华驾驶的三轮车以刘安华撞断赖青云手臂为借口进行勒索,勒得钱财11000元。

2、2012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兵、罗社锦、何卜军再次商定从外地购买“枪手”实施“碰碰车”敲诈勒索,由李启兵支付购买“枪手”的费用及提供“敲枪”(敲断“枪手”手臂)用的“K粉”(毒品氯胺酮的俗称)及铁管,罗社锦、何卜军则负责“敲枪”,三人密谋在佛冈县城“敲枪”后再伺机作案。8月7日下午,罗社锦联系东莞市何山(在逃)购买枪手,并商定当天在佛冈县城高速路口交接。15时许,李启兵驾驶粤AF0L25号牌小汽车搭载罗社锦、何卜军到佛冈县城高速路口壳牌加油站,由李启兵支付1200元向何山购买“枪手”朱金鉴,同时李启兵、罗社锦、何卜军以作案得手后分成及每天给零用钱的方式成功引诱朱金鉴从事“碰碰车”活动。随后,李启兵搭载罗社锦、何卜军、朱金鉴到佛冈县城文明路文明商旅对朱金鉴进行“敲枪”。来到文明商旅后,李启兵将“敲枪”用的“K粉”及铁管分别交给何卜军及罗社锦,同时将200元开房费及100元“敲枪”费用交给何卜军,由何卜军和罗社锦开房实施“敲枪”。何卜军在旅馆附近捡了两块“敲枪”用的建筑红砖,然后和罗社锦携带李启兵提供的“K粉”及铁管与朱金鉴在文明商旅406房开房。到达406房后,何卜军找来罗柏松对朱金鉴进行“敲枪”。罗柏松来到406房后,何卜军将“K粉”倒入吸管后吹入朱金鉴鼻孔的方式对其喂食,待朱金鉴昏睡后,何卜军、罗社锦马上用毛巾包好两块红砖并水平放置形成凹槽,随后两人合力将朱金鉴的左前臂架在两砖头的凹槽上,罗柏松马上取来李启兵提供的铁管,对着朱金鉴左前臂猛敲下去,致使朱金鉴左前臂红肿骨折。后经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朱金鉴受伤左前臂进行伤势鉴定,朱金鉴左前臂桡骨骨折,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刘安华、朱金鉴报案笔录,

2、犯罪嫌疑人罗社锦、罗柏松、李启兵、何卜军、赖青云的供述材料,

3、证人李燕华、朱沛林、李志芳、李国莲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罗社锦等人的辨认照片及笔录,

6、朱金鉴伤势鉴定材料等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启兵、罗社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李启兵、罗社锦、罗柏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二条,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

                                   佛冈县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团伙情况

  1. 林子材(真实身份不详),

手机号:13824433775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佛山、东莞、深圳、中山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3539501754

2、陈芬芬

手机号13413523633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广州、佛山、东莞、深圳、珠海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3413461444(肥朋);13927675557

3、罗志坚(黄毛坚)

手机号:13729618919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广州、深圳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5007647113?

4、林天伟

手机号:15915128000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广州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3059580905,13435256699(话单排查难以确认)

5、郑崇波(大河马)

手机号:15218489404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广州、佛山、江门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

6、郑剑雄(大头雄)

手机号:18318710913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东莞、深圳、无锡、常州、镇江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3023589138 、18664783578

7、朱明意

手机号:13416505526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江门、佛山、广州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3416555689(吃药佬、奇仔、药鬼、邱炳章)、13416500194

8、*(真实身份不详)

手机号:13288211172(8月6日联系李启兵外出作案)

手机活动轨迹最多地市:东莞、深圳、佛山

符合同行的对象号码:1314890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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